2011年7月7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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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先簡單說明一下原委,
小弟目前在一家有執照之電子遊藝場擔任晚班幹部,
但公司最近因A小姐上班因細故與本人有衝突,
故A小姐便在上班時間串聯當班其它2名員工,
攜帶公司現金離開現場,留下小弟一人,
事態嚴重,當下本人立即以電話告知高層經過,
並知會A小姐友人,煩請她們將公司帳交回,
經過2小時後,約莫早上6時許,總算將現金繳回,
隔日,高層決定開除A小姐。
當晚值班,A小姐與其它兩名小姐又彷彿無事一般,
照常進公司打卡交接上班,本人見狀隨即知會高層,
高層到現場便立刻開除A小姐並要求離開繳帳,
A小姐除口出惡言以外並不斷詢問其它同事要不要與她一起走,
但無人願意隨她聞雞起舞,A小姐便一人悻然離開。



因A小姐原與本人有互加Facebook的好友,

近日在小弟的塗鴉牆上留言諷刺道:
內容如下:

『有關係真好,輕鬆領高薪,跟本就沒能力,我要為你作首主題曲,世上只有老闆好,
有爸的孩子像個寶,這首歌就當成你的主題曲,哈哈哈連吵個架都要人家幫你出頭,
真是有夠笑死人。』

隨後,她又在其Facekbook上發表一篇留言,
內容如下:

『原本4萬多的薪水~ 變成16500~ 這就是○○路○○號○○○PK貴賓區 ○○○老闆的員工下
場~ 聽說是當年的老大.. 哈.. 看他對待員工的作法..真不敢相信他是一個老大級
的人物.. 以後找工作要慎選老闆以及股東!! 我襙你媽的乞丐 連員工前也要A.. 缺錢可
以跟我說! 我可以捐給你! 不用這樣奧步一堆..好嗎?』

以上○○標記皆清楚指出路名、店名及人名,
第二段內容中所提○○○老闆乃為股東但不願曝光,負責人則另有他人,

蓋因本人職業特殊,雖感覺A小姐行為及言論不甚恰當,
若逕行報案,卻頗為擔心會另分案偵辦,致使公司受到不必要之關切,

故好像A小姐就此咬定我們是特種行業就可以這樣任意侮辱,
上法院警局的話就讓整家店難看,一幅事態擴大又能奈我何的姿態,
難道只能姑息養奸,息事寧人嗎?

小弟已經不堪其擾,A小姐不顧公司現場營運,任意曠職,
事後又認為錯不在己,在網路上留言攻訐,現實生活中亦同,
因皆有共同友人,小弟不想針對此事再多作評論,多作計較,
而A小姐仍不厭其煩四處煽風點火、分化造謠,

故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老闆或本人的罪名呢?
是否要到警局備案並用小弟的FB帳號登入,讓警方先行採證呢?
目前已先將其在Facebook留言之內容列印下來備查,

又,或者有其它更恰當之作法,敬請不吝指教,
希望以上問題煩請各位先進解惑,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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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其行爲的確有構成妨礙名譽以及公然侮辱的可能
應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舉證後由檢察官决定是否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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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