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某人之前由於在網路上用文字PO地址、部分姓名、某些不怎好的言語公開在某網頁,被PO地址之住戶可能提告﹝妨礙名譽、毀謗、教唆、精神損失500萬﹞某人已經先行道歉。
大概重點是住戶之噪音影響一段時間,某人受不了所以上網PO,某些言語有超過界限,但某些言語屬於正確﹝有警察回覆信箱內容證明﹞,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罰﹞是否可以成立?如果住戶未提告,所保留的追訴權為多久?
該住戶說可以告到變賣家產、永無法工作,而某人之前被吵晚上睡眠品質很不好,精神也不太好,假使該住戶決定提告,某人有什麼可以反駁之所在?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第310條第3項的規定,僅針對發表言論為真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
對於您過度的發言,而有妨害對方名譽的部份,並無法因此免責。

而關於對方產生之噪音,所造成您的損害。
首先您必須要舉證其噪音是否超過環保法規或其他相關法律所規定之標準。
舉證後,可以針對您所造成的損害,請求民事上之賠償。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