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7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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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男朋友欠我現金約40萬元 陸陸續續跟我借的 我現在還幫他背20萬的負債(裡面包含信用卡 當鋪 信用卡 被法拍的汽車尾款 2台機車-貸款未繳清 3家電信-違約金都出來了)3月份15日有請他簽本票 到期日為3月20日 交往期間 一直用他有房子來騙我 後來最近我用錄音錄跟他對話:1讓他承認他欠我60萬 還有如果你沒房子就是等同於詐欺這句話 可是是不是還要講他的名字出來才更有力 我只知錄音能當佐證 他是個無賴 一直要求看所有權狀都沒有 他名下似乎也沒任何財產 工作又不穩定 他會想法避勞健保的工作 我查證了很多事情 他還欠他一個朋友70萬並偷偷用他證件去辦門號 前女友也欠和我差不多 他犯罪都一樣 我絶對不是第一個 希望是最後一個 所以想問專業的你們 可以給我協助 他是社會的敗類 是不是跑了繁雜的法院程序也還是拿不到錢 就算拿不到錢 也希望詐欺可以成立 讓他去坐牢 他真的害很多人 目前的證據1.本票 2.借據 3.錄音檔(1.承認借錢 2.有房子)以上為我這邊方面 朋友那2人如果找他們出來做證及那盜用證件辦門號的證據是否會更有力 最後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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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詐欺部份
參考46 年台上字第 260 號裁判: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
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
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因此如果你男友僅是利用你們的感情關係,使你借款,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仍有差距。

而盜用證件的部份,如果是原先委託其處理事務,而交付證件
可以參考刑法第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是直接竊取其證件,則已經構成竊盜罪。

本票、借據以及錄音等,皆為債權之證據。僅能用來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對方
償還或是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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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