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1日 星期一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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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父親在民國83年因癌症去世,留下4歲及7歲的兩個女兒,
之後母親拒絕出錢扶養婆婆, 奶奶的扶養費用由叔伯二人負擔,由姑姑照顧。
後奶奶於99年去世,於死前分配遺產,
叔叔、伯伯和母親各60萬,姑姑16萬(已給), 尚有75萬的定期和金子未分配到。
住院費用和喪葬費約30萬。 之後伯伯以支付奶奶的扶養費用(約4百多萬)為由,
將60*3由叔叔、伯伯平分。
問1:母親是否應與叔伯共同扶養婆婆?
問2:叔伯的扶養費用可否從遺產中扣除? 母親可以分配到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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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民法1116條規定,母親為子婦,扶養次序為最後,尚有伯伯 姑姑母親就不會是扶養義務人。
2.依法叔伯本有扶養義務,故無法扣除。
3.母親非繼承人無法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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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富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