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
事情發生在一個十字路口,雙方都是騎乘摩托車,
我剛好停在十字路口邊的便利商店,要逆向前行左轉時,
對方摩托車紅燈右轉直接撞至我逆向(靠路邊行駛)摩托車的左前方,
對方倒地太陽穴部份有擦傷流血縫合6針,我則是膝蓋及屁股擦傷,雙方都有診斷証明,事故後有到他辦公室談合解,
對方聲稱有東西損害,眼鏡13000…等其他賠償 要求2萬元合解金
,當下我說我回去考慮一下,當晚我有意合解,想約他至警局簽合解,但對方聲稱事情在忙且不想事情複雜化,只願在他辦公室簽合解
我損害的部份則是修車費約4千元
若雙方無法合解的情形下,對方告我過失傷害,我們是否也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呢? 這樣我們雙方會面臨的刑責會有哪些呢??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為車禍受傷部分,雙方皆有違規,有一定的責任
如果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您也可以提出反訴。
因車禍受傷屬於強制險給付範圍,通常如能報警處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負擔
賠償部分,法律上僅要求回復原狀或是賠償所受損害。
因此價額計算上,通常會計算物品之殘餘價值。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