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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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房客打電話來說修理鐵門要付8500元,
但事前沒有任何告知,
雖說有收據,
但怎麼知他們找的廠商有沒有問題呢??
我要接受這麼不合理的金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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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房屋出租的修繕應該由房東負責,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如有請求房東修繕,而一定期限內房東遲不修繕,才由房客自行修繕,
並向房東索取必要費用。

但因車庫屬於非立即修繕不可之設備(車子可能會出不來),
因此判斷上必定要衡量其立即修繕之必要性。
而您認為修繕價格上之問題,依照民法的規定,
必須判斷房客是否未通知房東即修繕,並造成房東的損失。

參考民法
第 430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
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
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 437 條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或因防止
危害有設備之必要,或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者,承租人應即通知出租
人。但為出租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時救濟者,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
生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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