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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家庭成員有
我、我哥、我爸爸、我奶奶、我叔公
這叔公(我親阿公的兄弟),今天病危送進了加護病房
醫生說情況不樂觀,隨時要做好準備
家裡的經濟並不是非常的富裕
因此必須將叔公存在各銀行的錢領出來用準備支付她所有的費用
現在問題來了....
沒有本人,不能領
我叔公人在加護病房,更不能從醫院出來
我們(我、我爸、我哥、奶奶)沒有直系親屬也沒有登記遺產繼承
打從出生以來叔公就一起居住在同一個屋簷下至今81年
我叔公曾經有個兒子,不過六年前去世了
所以我叔公上無父母、旁無兄弟姊妹、又無後嗣
即使有辦法繼承給我爸爸
我爸爸身上有銀行負債、繼承下來可能會被銀行扣光光
總之...叔公的存款我們幾乎不能動
有五萬、兩萬、....不等
尤其是一筆定存五十萬.....
這些錢對整個家庭來說幫助很大
不過....卻不能領
在法律上我們沒有任何一點權利
可是在人情上
我全家把我叔公當自己的親阿公對待
尤其是我奶奶自從嫁過來後
每日三餐、洗衣掃地、整理家務
甚至連六年前去世的兒子也是我奶奶幫忙一手帶大養了28年
請問我們有什麼管道能夠把這筆領出來
好準備之後的事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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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您父親為繼承人,而其附有債務,跳過債務償還而讓後順位繼承人可以
取得繼承財產,會侵害繼承人的債務人之權利,因此法規上並不允許這樣
的行為。
而關於喪葬費用的部份,實務上將其視為繼承費用,因此如欲將被繼承人
(你叔公)的財產提領出來,仍必須依照正常的繼承程序,但是喪葬費用
的部份可以先行支付,不受您父親原本的債權影響。
可以參考
民法
第 1150 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法務部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七十九律字第九○七一號函
一、按被繼承人死亡後,已喪失其作為債權債務主體之權利之能力。第三
人如有為被繼承人支付喪葬費用者,該第三人非可認為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至該項喪葬費用應如何支付,現行民法並無明文規定,亦無解
釋判例可資遵循。惟參諸外國立法例(如奧、瑞、日、韓等國民法規
定)及我國多數學者見解,喪葬費用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依民法第一
千一百五十條規定,由遺產中支付之,此項見解似為可採。
二、至於該項費用之清償時期,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雖規定「遺產管
理人非於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
『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惟
支付喪葬費用之人,非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已如前述,則喪葬費用
之清償時期,應不受該條規定即須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
三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始得受清償之限制。且鑑於為死者支付喪
葬費用,係喪禮民俗之一環節,屬尊敬死者必要之舉,自不宜將之與
死者生前所負之一般債務同視,而宜解為喪葬費用得隨時自遺產中支
出。惟此項費用之支出,應以必要費用為限,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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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