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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我受邀參加一個座談會活動,主辦單位要求參加的受訪者均須攜帶身分證及私章。我明白勞務報酬單需要身分證字號,但是私章的部份我覺得挺怪的,我寫信問了主辦單位後,她回信告訴我,那是政府規定的,若無私章,可用簽名及手印替代。但是,我之前填過的勞務報酬單都是只要簽名啊!我想請問:真的有這樣的規定嗎?
謝謝您!!:)
2010年10月15日下午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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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
民法第 3 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過去認為印章有較正式的表示能力,而依照目前法規,簽名與蓋章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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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