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科技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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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網路上針對系學會所處理的事情
符合事實的在班級BBS和學弟妹班版
提出意見與批評

但是有其他同學針對我
提出不與討論之事相關的情緒化用語
他並沒有用到謾罵的字詞
但是諸如

"他在學弟妹班版發了一篇好長好棒棒的自介耶"
"原來我有個這麼有文學氣息的同學耶"
"之前都不知道 SORRYSORRY"
"你刪了文還要忙著看回文真可憐啊 先去念書掰"

使我感到羞辱的用字 在公開的班級BBS上
是否可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那篇文已經刪除
不過有許多人看到

想請問BBS上已發過的文刪除
可否可調出記錄?

如果那位同學的以上用字成立公然侮辱罪
找出證人的話
是否可在那篇文章已被刪的情形下成立?

感謝您的回答
2010年10月3日下午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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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及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三六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其中認為,公然侮辱必須達到

客觀上實已達貶損告訴人社會評價之程度,而發言地點,係不特定之多數人都得以進入觀看或留言。

因此如您認為有達到上述條件,可以考慮提起告訴。

而調閱紀錄,應由檢察官在調查程序中為之。

証人部份,可在調查時主張。



筆錄)。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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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