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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各位法律大大你們好本人最近被一個朋友恐嚇,他一直懷疑我在他背後造謠,導致他跟他女朋友分手,結果他在他的FB上面用一些字眼批評我(例如:畜生~操~)但是因為他沒有明確的指名帶姓,這部分我也拿他沒輒,但是當我傳私下訊息給他,想解釋我沒有這樣做的行為,他就回我,"操,干你屁事,誰認識畜牲啊 "我後來依舊還是再解釋一次,他又回我"畜牲做畜牲事~~怎會覺得自己有做錯~~你他媽的還有臉發訊息給我!!操~~滾去死~~你沒死就自己小心~~我會讓你自己想死!!"結果他在FB上大辣辣的問"那邊買的到槍跟六發子彈 我要賞那個畜生四肢各一發老二一發 讓他下半輩子坐輪椅"他的言論讓我感覺生命受到威脅關於這部分 以及他在FB版面上所PO的文我都有備份下來 結果他還把他前女友的資料電話 都打在某個SM交友網站 接著自介打著"請把我當寵物一樣的對待!!我只是一個像狗般的賤奴!! "讓她接到一些莫名男子打來的電話當下她就傳信給網站管理員 請他備份資料以及移除 管理員沒辦法公布IP但是有給女方申請時 認證的申請信箱就是那個男生的信箱 他的這些行為已經造成女方恐懼 精神方面開始擔心受怕這樣的事情 我們該怎麼處理好呢?如果報警這樣的案件可以判什麼刑責?因為我們害怕判太輕他到時候出來報仇謝謝各位法律大大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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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關於他回你訊息罵你的部分
由於fb的訊息只有收發訊息雙方才看得到,所以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2.他在fb上說要買武器的那部分
由於他並沒有指名道姓,在無法證明他所要威嚇的對象就是你的情形下,並無法以刑法第305條相繩。
3.將他前女友的個資放上sm網站
將前女友個資放上sm網站的行為,並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的規定,則依第 2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受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提是要可以證明那些資訊確實是他所刊登。
不過這一條僅是民事的賠償責任,並非刑事責任。
另外,針對"請把我當寵物一樣的對待!!我只是一個像狗般的賤奴!! "這段自界的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此罪的刑責不算重)
以上,希望有回答到你的問題。--
卜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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