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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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勞動契約和著作權的問題~
事情是這樣的
我之前的公司因為草創階段
所以進公司的時候大家都沒有簽訂勞動契約
工作中 我負責了公司對外發表的平面出版物文字內容的部份
另一位同事負責了圖文部份的設計

現在 我和同事都已經離職
公司因為第一次印刷的出版物用完了
打算加印
所以跟我同事要出版物的印刷檔

我同事主張他是這個著作的著作權所有人

所以不肯交出印刷檔

剛剛我去翻了一下著作權法
發現兩個點
1.受雇產生的著作因勞動契約內容會有所不同 承攬 委任 僱傭三種
那 當初沒有簽訂勞動契約 這個出版物的著作權怎麼算呢?

2.文字的部份是我寫的 我看著作權法說 如果作品是無法分割的 那屬於共同著作
(降子的出版物算共同著作嗎??我是不是也擁有部分著作權??)
我同事不肯交出印刷檔 (只跟公司說要加印跟他說)
那 我的權利有哪些呢?

先感謝大家指點了~
2010年10月14日上午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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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著作權法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 12 條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
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因此無論是承攬或是僱傭關係,如未以契約約定,其著作的權利是屬於著作人。

但依照第 13 條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
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如果著作在公開時,有註明著作人,則權利歸屬於此具名者。
如果上面有加註公司名稱,其著作人應推定為公司

另參考
第 40-1 條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
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
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你為共同著作人的情況下,並無法單獨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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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