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各位好..最近收到一張存證信函說我偽照文書跟侵佔

故事是這樣的從今年1月開始
這間公司並沒有設立登記只有單純的寫份合夥契約書
而其中合夥契約書的內容也只有
姓名,電話,生日,身分證字號,蓋章,股份%數,沒有其他任何文字
我們有4個股東分別是甲(代理人)乙(財務)丙(HR)丁(CEO),其中我是乙
對我發存證信函的是甲

當初在募集股份時甲要60萬乙丙丁各30萬
總共150萬,結果甲到現在總共只有進來30萬而已
所以股本只有120萬而中間獲利是600,000
所以股本+獲利約有180萬
開銷大約是175萬
公司餘額剩下5萬

而其中甲有跟公司拿了65,000左右且還有對外收取費用50,000卻沒交給公司
所以是115,000
股東們也都對過帳

那因為還要付款給總公司約60萬
所以我先代墊55萬,在中間過程中因為其他股東有說會給我錢
但一直遲遲沒給所以我中止了匯款動作

而現在因為總公司要對甲提告
所以甲怪我中止匯款發存證信函來
上面說明我利用職務之便侵佔匯款60萬第336條
並說我的水單是偽照文書第210條
且還註明願我改過自新之機會七日補匯該款否則本人將依法追糾
一切民刑事責任絕不寬貸.

我現在應該怎麼辦呢?有人可以為我解答嗎?感謝...現在很苦惱
2010年10月5日下午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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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存證信函僅僅作為證明債權人有摧告的動作,並沒有實質的告訴效力。

而如果您的停止匯款並未有不合理的地方,並且可以證明,並不需要擔心訴訟。

而侵佔的部份,其要件端看您是否有將持有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如果您為代墊,

實質上尚未取得公司的錢,自然沒有持有的狀況,也不構成侵佔。

而偽造文書與侵佔,都必須針對事實部份為舉證,如您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並無犯罪,

並不需要擔心。


參考:

刑法: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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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