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 星期三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事實經過:
親人於集水區(河川上游,屬管制區)工作,中午時間與另一工作人員(雇主父親)在河面中央的工作平台進行設備的維護工作時,因搭乘之舢舨(竹筏)隨水流漂離工作平台,親人下水欲追回舢舨,泳渡一段距離後失蹤。(以上有錄影畫面佐證,但因攝影鏡頭固定且過遠,僅能以水紋判斷下水追船一事,舢舨亦漂離畫面外) 另一位工作人員於十分鐘後以電話報案,消防隊出動汽艇搜救未果,因凡那比颱風接近中、風雨變強天色過暗停止搜救。隔日(或隔二日後)該項河川設施之主管機關請求其他單位之潛水救援隊搜救仍未找到親人行蹤,五日後終於尋獲屍體。檢察官與法醫有驗屍,並進行調查事宜。

該項工作可能為朋友邀約之臨時工作,未有訂定書面契約,親人未投保勞保或其他意外保險。親人本身收入不穩定,平日主要以務農維持生計。此項雇傭關係疑為臨時性質,造成依據勞基法59條中喪葬費+死亡補償中平均工資計算之困擾。

該項工作為設施之主管單位(A),委請修建該設施之承包商(B)進行保固修繕,承包商又另外找再承攬人(C),再承攬人即為第一段所述之雇主。尋獲親人遺體迄今已14日,B、C終於與家屬代表進行和解談判。B起初提出以基本工資17280計算乘45個月得出77萬元為賠償金。家屬認為該工作為具有危險性之工作不應以最低工資水準計算而直接拒絕此提案。

目前家屬方提出350萬元之補償。然而由於C於談判過程中未提出任何數字,B表示以責任劃分C之賠償金額不能低於B方,希望以B方150萬元、C方150 萬元作為賠償,使B能於和解中脫身,並詢問家屬是否能同意讓C分期付款。由於家屬方擔心C日後將拒絕償付且300萬元未達家屬要求,不表示意見。而C自始至終仍強調自己付不起,他所預想之賠償金額亦未達77萬,對此提議搖頭未接受。最後各方僅約定隔日再談和解事宜,由於將於十數小時後再次展開協商,家屬方為弱勢家庭無力聘請律師,在協商前亦來不及尋求到法律扶助之諮詢,顧希望板友能給予指點與釋疑。

問題:

1. 是否應接受B方的切割提案?對方顯然非常了解相關法律(也嘗試詢問家屬方面是否有向他方尋求法律協助),並表示已做好於法院進行訴訟之準備。如進行訴訟是否有獲得更多賠償金額的可能?

另外,家屬方了解B方負有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面對B之切割提案該以何立場應對較為合適?補充說明: C的經濟情況不佳,此為B方欲盡速脫身之因,不可能融資予C或暫代為墊付清償;家屬方亦擔憂賠償責任分割後無法得到C的分文賠償,想請問如何處置此和解事宜?


2. 家屬方原先預想依勞基法59條規定,如以日薪2000元計算而至少得出總額270萬元之賠償,該項工作之工資據悉約為1600~2000元,惟平均工資之認定家屬方舉證有困難的情況下(沒有薪資袋或其他薪資證明、亦無法切確證實親人受C方雇用之工作日數),是否將無法獲得預想的270萬賠償?或有任何能爭取更多權益之措施?

B方旁敲側擊欲得知親人的所得來源,無法律知識的家屬代表竟表示農作收入很多(可能認為以此作為平均工資計算將有利>"<),而農閒時方從事此類臨時工作。小妹推想農業收入與工資無關連,是否此後應極力避免透露此資訊以免受制於對方? 3. 親人得年45歲,無配偶無子女。除前述援引勞基法59條規定賠償之外,是否可能另以民法192第2項要求對於親人家中73歲母親之”扶養上的損害賠償”與194條之撫慰金?(考慮到親人未來預期所得與家中老母親未來的撫養費用是否可與死亡賠償累計之問題) 4. B方主張此意外大家都有疏失,認為親人跳下水時未脫去衣褲(上衣與牛仔褲)為致死之直接原因,而下水追舢舨之動作與該項維護工作無關。此外,強調B方所興建之設施乃是被主管單位擅自移動至案發現場,設備的損壞與移動並不在B方當初與主管單位的契約當中,在勉為其難的情況下找到C來進行保固修護(強調並非進行工程之修建,而是保固末期的維護工作)。想問若是進入訴訟程序,家屬方該如何與之進行抗辯?(現場未有救生衣或其他救護措施,亦無監工,雇主C於該項作業時未在場) 5. C除絕口不提賠償金額外,對於責任之歸屬……以各種理由規避。由於工作現場為河川上游無人煙出沒,另一工作人員(雇主C的父親)供詞反覆,最先表示我的親人在鎖緊設備浮筒上的鐵片時落水失蹤,然而在有影片佐證後宣稱我的親人是為了追船才下水(是否為主動下水,或受雇主之父指示,完全無從判斷)。 C現在主張接獲此工作後,轉交由我的親人來承攬,再由我的親人再找另一人D共同工作(但D僅於前一日負責運送物料,案發當日並未於現場參與修繕工作)。C 將未擁有營利事業登記證、從未擔任雇主工作、名下無挖土機具的我的親人說成是再承攬人。奈何親人已往生死無對證,如何阻卻C之避責?而若欲以業務過失致死進行訴訟,該向現場另一員工(雇主C之父)或雇主請求損害賠償?而如此是否將導致B與主管單位完全卸除賠償責任? 6. 主管單位為國家機關,應為事發地點之管理單位。是否可能以未盡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勞工安全教育與監督之不彰、以及緊急救援不力等原因,另行提起國家賠償? 該主管單位認為當地人常以”幫忙”形式進行臨點工或臨時工的工作,不與我的親人有直接的雇傭關係。家屬方僅有去年來自該主管單位數千元金額之薪資扣繳憑單,不知如何舉證。想詢問提出國家賠償案之可行性?而應提出多少賠償金額為適宜?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面對資方在和解過程的懾人威勢與訴訟優勢,我方家屬無信心能與該公司抗衡。 我的親人為該支家族中僅存的男性子嗣,無配偶亦無子女,未來沒有子孫祭拜,而留下老母親白髮人送黑髮人,我們能做的能希望的僅剩下為老奶奶晚年生活著想。 希冀獲得諸位之大力幫助,以協助我方家屬爭取合理的賠償。 如有任何指教或與資方的談判技巧,還請回文不吝指點!! 2010年10月8日上午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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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
如果您採用調解的方式,因調解的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是可以直接對於C強制執行。
如果一般調解,怕C無法償還,可以要求對方設定抵押。
2.
實際收入部分,如果無法舉證,除非對方同意,否則採用勞基法上的最低薪資是一個
正常的作法。
3.
民法194條的規定,是對於侵權行為發生致死的結果時,侵權行為人所應該負擔的責任。
而您的狀況是職業災害,除非您能證明雇主有任何故意或是過失而造成死亡的結果,否則
應不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
4.
這個部分因為牽涉施工專業,如進入訴訟程序,應就C在一般處理類似業務時,是否有準備好
足夠的救生設備或是架構合理的防護措施的責任,如果有,其自然有賠償的責任。
5.
C與您親人的關係,如果未有契約約定,依照其合意的內容,應該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內容,應為
承攬的關係。而您親人與D的關係,對於其與的C的關係,並不使其消失。
因此應該適用民法承攬的規定,因為不適用僱傭的規定,因此如欲要求定作人C賠償,應該舉證定作人的
過失,以侵權行為論。

而業務過失致死的部份,也是一樣,必須要舉證,C過失而造成死亡。例如應準備何種設備而未準備。
6.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規定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個部分,如欲請求國家賠償,應舉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的部份,以及其造成死亡的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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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