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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這邊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目前在網路購物方面有七天無條件退換貨的鑑賞期,但實體賣場是否無這項條件?實體賣場是否可以退換貨?
2.另如果賣場規定無瑕疵不得退貨換錢,是否合理?
3.是否須於購買時告知此項規定,或是張貼告示告知?
2010年10月1日上午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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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為此條規定,目的在保護消費者對於產品的認識不夠周全,而且無法當場試用產品時,
可以有考慮的空間。
1.而實體賣場並無上述的問題,且其並非郵購或是訪問買賣,自無上述消保法第19條適用的餘地。
2.因此賣場如果定有無瑕疵不得退貨的規定,並不違反消保法之規定。
3.購買時告知,屬於對於買方的權力告知,並無強制要告知什麼內容,但是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而且有爭議發生時,可以以此主張,對方已知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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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