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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我有一件借貸的事情想詢問。以下我稱乙方朋友稱甲方。
甲方積欠乙方十六萬元,因為保乙方權利,故請甲方簽下本票以示負責。
但,有人建議只有本票是無法具有效力的,只有民事訴訟。需再簽署借據以刑事法較有力,上頭註明,若甲方積欠不付,將以詐欺、背信之罪控告。
是不是再加上借據會更保證我的權利?
感謝您的回答。
2010年9月23日下午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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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依據本票已經可以主張票據法上的權利,與借據的效果相當,
遇到對方不還款的狀況,皆是先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如對方
無異議則進入強制執行,或對方有異議進入訴訟程序。
而刑事上之罪,並不因為對方單純不還款而成立,還需有行為上符合
各罪之構成要件。
如為確保對方會還錢,設定抵押可以比較容易降低風險。
避免對方脫產,而致日後無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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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