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交通事故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事由:
上周六中午以時速二十至三十左右的速度行走本來行駛的車道為外車道 但前有自小客事故發生故於約於自小客事故地30公尺改駛內車道 前方機車突然減速 對方當時有載
一名小朋友 但小朋友 無事 無傷故我機車在路口和前方機車發生碰撞 前方機車駕駛人經急診室醫師診斷右足挫傷無骨折 我也於當下前往急診室 及交警的協調 和解條件為我方賠償全額醫藥費及車體維修費 經雙方當事者同意 但僅口頭約定
過二天 我陪同傷者返回醫院覆診 經醫師診斷 烏青要冰敷但無需回診我請對方依在急診室內的協定內容簽和解書時,對方追加 薪貨補償及交通費補償分別為5天7500元 20天10000元, 這後來的追加的部分 為對方自行算出昨日已於前往警察局筆錄 對方似乎是有意走法院 對方說還沒要求精神賠償己經不錯了!!
對於傷者的賠償-醫藥費由強制險理賠 車體-我也於事發內三天支付維修費(有證明)

由於家人認為這個追加部分 不合理因此叫我不要和解
當然,過二天後 我會申請調解委員會 雖然 對方不一定會理會調解委員會

我自已經醫院診斷為胸壁挫傷
請問在法律上 走法院時 對方如果告我過失傷害 我的刑責會很重嗎?
民事部分 --有沒有是否對對方比較有利 我要就這麼簽下不合理的和解??
還請幫忙 謝謝!!
2010年9月22日上午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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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過失部分,因為你們在同一車道,因此路權上,並無優先問題。
而前後碰撞,通常發生的過失為安全距離與車速。

而過失傷害部分,只要有主觀上應注意而未注意,則有過失傷害的構成。

而過失判定上,一般上警方會先有初判表,通常狀況一般人會以此作為和解的依據,
而如您對於初判表有疑義,可以向交通裁決所提出異議,之後會有更完整的車禍判定
報告。

至於您是否和解比較有利,則視您的過失以及對方請求的合理性。

所謂對方請求的合理性,例如無法工作的損失必須佐以醫師證明。
而對方的醫療費用(部分保險公司包括就醫的交通費用),則由您的強制險負擔。
因此就對方向您請求部分,還請注意上述兩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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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