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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有個借貸的問題想請教您,
在民國97年10月的時候,因朋友需要金錢,所以借了20萬給朋友應急,當時沒有簽下借據或是本票,只有銀行的匯款單紀錄而已.
一直到現在,朋友仍然沒有意願還錢,在此情況下,是否可以去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還錢?還是有其他較好的辦法?
2010年9月29日下午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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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為求程序簡便快速,可以先申請支付命令。
如對方提出異議,則必須提出證據,請求法院判決債權存在。
而如果您想使債權確實,必須備有更明確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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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