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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遺贈與代位繼承的問題
遺贈人已死亡 但遺贈尚未交付
而受遺贈人日後也死亡了
而受遺贈人之繼承人是否能以代位繼承之名義
向遺贈之保管人要求給付遺贈?
說實話我自己也覺得怪怪的
可是我不知道要引用哪項法條
請大大幫我說明一下
2010年9月28日下午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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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民法第 1207 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
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第 1199 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因承認之遺贈並不屬於遺產
並不適用代未繼承的規定
惟如受遺贈人死亡,原受遺贈人有對於遺贈物保管人的請求權
其受遺贈人之繼承人,依照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
因為遺贈的性質屬於針對特定人的贈予,受遺贈人的繼承人並不具有此一特定資格
因此遺贈之請求權,專屬於受遺贈人。
受遺贈人的繼承人應無法向遺贈物保管人請求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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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