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9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行政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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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想請教懷孕婦女工作權益相關問題。

親戚任職於警界,目前懷孕中。
但因既有之排班制度為一日二班制,一次職班為12小時(中間有休息時間),而且需職夜班,夜班也是12小時。
曾經有民眾看到懷孕女警執夜班,向當局抗議,因此而減少該單位懷孕女警的夜班,但約一個月後,又因兩位警員調職,且該單位無增員打算,使得懷孕又開始排夜班。

請問:
1、我知道勞基法對於懷孕婦女有相關權益的條款,但是勞基法是否不適用於女警呢?
2、近年來警界的女警比例增加,但是否有適用於警界,可維護女警權益的法律呢?
2010年9月29日下午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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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參考勞動基準法第 3 條
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業。
四、營造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七、大眾傳播業。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因此警察並不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2.女警之權利保障,其適用法規
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 條
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
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之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
令之規定。

以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部分規定

而懷孕部分,目前法規上僅有規定請假方面權益,對於特殊排班,並無明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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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