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9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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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請育嬰假前工作條件
申訴人姓名:xxx
公司名稱: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門:aaa
班制:常日班
職稱:工程師06職等
員工到職日:2002/07/15起至今
主要工作內容:生產線備品準備,參數設定
上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四AM 08:00-PM17:30 ;星期五AM08:00-PM17:00(星期六日及國定假日休息)


事情經過:
99/8/27申訴人電話告知資方,99/10/7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提出復職

99/9/8資方電話告知1.原aaa部門人力縮編無法恢復原職(原職缺由同單位同事接手)2.總經理沒有錢可資遣3.將安排轉調單位

99/9/9電話告知資方,要了解轉調單位工作性質內容,職位,班制後~才決定是否接受公司轉調安排,表示要照顧家庭小孩,請資方轉調單位安排常日班(同請假前)

99/9/17打電話問公司轉調安排進度,資方回覆確定是在bbb部門下,但工作性質內容,職位,班制尚未確定,申訴人強調請安排常日班

99/9/20資方電話告知僅提供bbb輪班缺,之後有常日班再做安排
回覆資方不接受此調動,也無延長育嬰假需求,並請提供常日班職缺
並告知資方未經本人同意職務調動,是違反了勞動契約
資方說並未違法,表明已盡力安置,且調職並未降職減薪,公司有權力考量用人的狀況;資方另建議延長育嬰假時間或接受安排,不然可能會”喪失妳的權益”。

99/9/21與資方再次電話協商,過程中,資方告知當日已掛號寄出留職停薪復職通知書,詢問其內容,除一般復職時間、薪資外,亦有工作部門之內容,詢問資方工作內容為何,便答bbb部門;再問其工作是否為常日班,資方回答,工作內容為其部門主管決定,其主管安排。


兩性工作平等法要保障的是女性在職場上免受歧視,並要求雇主提供友善之工作環境,然而如果育嬰假只能請假,卻沒有同性質條件的工作可以回去,請了育嬰假卻被不利調動,這樣的法是好事做一半,保護也縮水,還有多少女性願意請育嬰假?
因為請育嬰假,遭資方不利調動,有無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保障懷孕、生產職場女性之精神?

Q:
1.育嬰假復職是回復原職,以公司目前情形不能回復原職,是否觸法?原職缺並無另聘替代人力,是由同事代之,為何不可復職?
2.未經同意,安排轉調單位(原為常日班被調輪班)輪班工作: 做兩天休兩天,每次十二小時,每一個月切換一次日夜班。資方是否觸法?
3.正式復職為10/8,因實際行為尚未發生,目前有動作可自我保護?
4.公司行為是否滿足性平法第十七條中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卻不願意發出資遣費,僅供不能接受之職缺可能性。
5.性平法第十九條中明定家中有三歲以下幼兒需撫育,可要求資方調整工作時間,我是否可以此條法令與公司力爭常日班之職
6.若公司真的為了搪塞我,臨時變出常日班職缺,回去工作不久卻又被要求內部輪調為輪班工作,該如何自保?
7.在99/9/21與人資詢問我的班制,工作內容是什麼,人資卻要我自己去問調動該主管,是否有歧視婦女或觸法之疑?
2010年9月25日下午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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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 條規定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
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

因此公司因為部門縮編,原先職務內容不存在,除非可以舉證其因為您的育嬰假,
而刻意造成此情形,否則並無法理解此舉有侵害女性工作權。

而依據同法第 17 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如無法安排適合的工作,則您可以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而公司一天工作十二小時的工作時數,已經違反勞基法第 30 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而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規定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您的確可以向公司要求調整工作時間

而總結來說,您的確可以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向公司主張您的權利,而是否公司的行為有性別歧視,
則必須由主管機關來判定。

而您也可以諮詢勞工服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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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