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2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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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CPH 提到...
不好意思已經有在LAW@PTT上面發問但還是多問會比較安心一點想請問這樣會構成妨害名譽嗎?因為之前寄信給三間學校請他們考慮停止某位社團老師一職現在收到妨害名譽的通知想請問一下信件內容是否構成妨害名譽由於信件內容很長中間許多文字也都是列舉網頁上之內容所以先節錄部分以免造成閱讀上的困難也把部分人名、校名都匿名處理感謝致X校長、X主任、X主任教官:各位校長、各位主任、各位教官,大家好,先祝您們端午佳節愉快。我們是資深的學長,不長不短也快十年了,這一兩年來的許多事情,實在覺得偏離了教育的本質。寫這封信的目的,就是希望貴校慎重考慮停止OOO一職,詳細原因如下:第一、煽動學生解散社團,對抗學校中略而後OOO遭到XX高中解雇(2008年末),至於這其中的詳情,煩請直接詢問XX高中校長、主任教官。第二、多次指使學生匿名鬧版中略至於這中間其他的發展可以詢問XX教官、XX教官。第三、使用貴校名義於公開網站發表不當言論OOO以 "YYYYYYY "之暱稱,多次在公開留言版上發表不當言論,嚴重毀損三校名譽。中略我們要表明,希望三校考慮停止OOO一職,因為之前有一位AAA,曾經帶過XX、XX、XX等學校。在與AAA認識之後,便察覺此人的言行與操守上出了不少問題,這個部分由於與OOO無關便不多做闡述,雖然AAA是個會排表演也相當會宣傳學校,替學校接表演。但是教育的本質,應該不是這樣,當時我們所做的,只是管好自己的學生,少與該人以及其所帶之學生接觸,僅僅只是自私的顧著自己的學生而已。爾後便爆發出 某新聞事件 ,實在非我們所願意見到。詳情請見下面網址:http://......在這邊並不是要影射OOO也會如此,只是覺得此人的言行,已經不適合當一位社團老師,這次我們也不願再次見到會有什麼不名譽的事情發生,為了貴校也為了整體社團著想,我們不得不將這些事情讓貴校知道,也希望貴校慎重考慮停止OOO一職。最後,如果貴校擔心後續聘請新老師之事宜,我們也可以代為引薦,關於我們所提之內容,如果有任何疑惑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我們也十分願意當面與貴校說明。感謝貴校抽出寶貴時間閱讀。敬祝 教安CPH 敬上 CCC、DDD 閱過認同 敬上其中中略部分皆是來自網路的文章佐證我們認為OOO不適任的理由。想請問這樣會構成妨害名譽嗎?
2010年9月25日上午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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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比較有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第310條之誹謗罪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條其實只要就有害於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予以揭發,就屬於誹謗的行為了。
不過由於你只將信件寄至特定的三個學校,是否符合"散布於眾"的要件,是有討論的空間的。

然而,就算你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規定,不過若你傳述的具體事實非僅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法律上是不會予以處罰的。


是否適合擔任學校社團的指導老師,應該很有可能被認為是屬於與公共利益有關而不涉及私德的事。不過這一點仍舊要看法院的認定。

就算不符合刑法第310條第三項不予以處罰的規定。仍有可能符合刑法第311條第一款"因保護合法利益"或是第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過關於以上的認定,都要看妳們雙方提出的證據以及法官(或檢察官)最後的認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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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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