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7日 星期四

[卜富擇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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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說起來有點複雜

現在財產是登記在大伯名下

但是當初是五個兄弟說好因為375減租及其他規定

方便行事才決定豋記一個人名下

一直到現在這土地還是平均每個月給五個人租金

請問現在大伯說他想要額外多一份給自己的大兒子

也就是長孫,不然大家沒得談,因為土地是在他名下

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他一家獨吞?

其實多一家分也很虧,但也只好接受

最擔心的是被整碗捧去...

請問現實生活上有沒有類似可供參考的案例可循?

感謝指教
2010年9月25日上午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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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為規避法律而以同一人的名義登記,法律原則上並不保障這種行為。

而如當初有書面約定,或可以舉證原先或是事實上的所有權,則可以

依此主張返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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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