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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請問刑法134條的適用範圍
根據刑法第143條(投票受賄罪)之內容,「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請問,一般民間企業的選舉,是否也適用?
例如,公會代表的選舉,如果主席公然於投票過程中要求候選人必須為其產品宣傳促銷才願意支持,是否也違反上述條文之規定?
謝謝解惑
2010年9月30日上午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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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25 年上字第 2257 號判例
要 旨: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謂投票權,於第一百四十二條第
一項定其範圍,選舉權固為投票權之一種,但以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權為限
,商會職員之選舉,並非政治上之選舉,自不包含在內,至同條項所謂其
他投票權,係指選舉以外之政治上投票權 (例如鄉鎮坊自治職員選舉及罷
免法所定罷免之投票) ,非指政治以外之選舉權而言。
因此非政治類的選舉,並不在刑法妨害投票罪章所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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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