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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BigH 提到...
A,B於民國71年結婚,育有三名子女
B與三名子女不堪A長期酗酒家暴,遂於民國89年攜同三名子女另於外租屋生活
期間A仍不斷騷擾,然A、B尚未離婚.
民國97年,B購買一棟房屋並登記於B名下,金額由B之兄,B之母,及B以B名義向銀行貸款 各
分擔三分之一.
至民國99年,A自其母繼承二棟房屋
B與A無任何金流往來,自B攜子女與A分居,A無給付任何費用予B或其子女
A不知B名下有一棟房屋,於今日與B協議離婚(三名子女均已成年)
請問A是否能自B名下房屋得到利益?
白話的說,我不想要A自B得到任何經濟上的利益
謝謝
2010年9月7日下午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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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民法第 1058 條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
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而目前民法規定之法定財產制為共同財產制,即AB離婚,其婚後財產(房子)
應該要平分,除有協議外。
目前法規上對於分居關係的財產,並未有明文規定,而學說上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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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