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5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筱雯 提到...
您好,
請教您一些關於土地糾紛的問題。
懇請您幫忙,讓我們知道該怎麼做比較恰當

我們家已經蓋了10餘年了,
當初在蓋房子之時決定要順便加蓋圍牆的部份,
而且在蓋房子之初有請地政事務所來界定地界,
我們的圍牆就是照著地界在蓋的。

但是最近剛好遇到土地重劃,
重劃後,我們家的圍牆現在跑到別人的地盤了,
目前跟甲方有申請調解委員會,
我們這邊目前公告地價為一坪8000多左右,
坪數大約為2.56坪,
之前我們有跟甲方提過那我們把那些土地以公告地價+4%買下,
但甲方告訴我們這樣他不划算因此不了了之,
今天調解結果甲方希望我們以6萬以上的的價錢去買下,
但我們並不同意,所以決定送訴訟的程序,

想要請問,這樣我們家該以什麼樣的方式去面對甲方呢!?
在訴訟方面我們該採取怎麼樣的態度呢!?

以上,感謝您的回答。
2010年9月24日下午12:43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圍牆越界,並非因你們的原因造成,而依照
土地法第 139 條規定
土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所受之損益,應互相補償,其供道路或其他公
共使用所用土地之地價,應由政府補償之。
並參考
46 年台上字第 1398 號判例
要  旨:
被上訴人將系爭土地編為水利用地,係依土地沿革及地方需要所劃定,自
不發生侵權行為之問題。而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所謂之補償,其性質亦
與民法上因侵權行為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迥然不同,即使被上訴人應予
補償其地價而未予補償,亦祇能依法請求補償,要不得因其未予補償,即
可謂得依侵權行為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

你們應負有"補償"其損失的責任,但並不到"賠償損害"的程度。
因為你們並未有侵權的行為,僅是因為土地重劃而受有利益,
而對方因相同原因受有損害,依照上述土地法的規定,你們應該就你們所增加
的利益補償對方所受的損害。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