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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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ivorysu 提到...
故事很長也很複雜 希望能得到您的解答

內容:
我家之前在台灣經營工廠,後來因一些事故而倒閉,我父親也逃到大陸去,但目前仍有國稅局一直向我母親追稅(她是當初掛名的工廠負責人之一),我們住家也被法拍,目前住的地方掛名是親戚的名字,且請了親戚當保證人,但由我母親繳房貸,我想請問若我將現有居處登記回我的名下或母親的名下是否也會因欠稅而被法拍??若是購新屋是否也會嗎??
再來便是我父親,他在大陸重新換了身分,但仍舊花天酒地,這一次我終於說服母親跟他決裂,而我們也不想再繳房貸(因為我爸買的房子又貴又爛 每月要還2萬7),勢必會造成法拍,我想請問這樣是否會對保證人造成影響??又是否有方法可以使保證人不被影響信用?
我父親已經決定和我們斷絕關係,我想讓父母離婚,但我父親又不同意且他一直躲在大陸,想請問是否有方法可以訴請離婚,而又不必他本人出現(因為他打定不回來 已經10年了)?而且是否可以為我們爭取最大利益??

我只能舉出一部分問題 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感謝
2010年8月28日下午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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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欠稅法拍的部份
因欠稅的強制執行與一般的民事強制執行不同,屬於行政執行。

可以參考
稅捐稽徵法
第 47 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第 24 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
其限制。

依上述法規的規定,欠稅除一定有假扣押之問題,如高過一定金額還會被
限制出境。

因此如您母親將房屋登記名義移轉到自己名下,自然有強制執行之風險,
其中當然也包括法拍。而購買新屋在不動產登記上跟移轉房屋到自己名下
是相同意思的。

2.保證人不管您父母離婚與否,其保證的標的為債權償還這個結果,因此只
要債權未獲得清償,保證人叫要付保證責任。

3.夫妻一方訴請離婚的部份,可以參考
民法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您母親可先依上述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爭取利益的部份,參考
民法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
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在訴請離婚時,一併提出證據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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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