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 星期三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呂不韋 提到...

事實經過:今年替客戶裝潢房子
也交屋了
之後屋主抱怨東抱怨西不滿意
也替屋主改了
可是剩下的尾款屋主就是不給
說做不好不給
然後人就跑去北京了
(屋主在北京也有住家)




問題:1.請問這種情況該寄存證信函嗎?還是支付命令?
可是屋主在台北的房子沒人住
寄了屋主也看不到

2.還是要傳真給他?
傳真存証信函有這作法嗎?有效用嗎?
(有屋主在北京的傳真電話跟聯絡電話)

謝謝~
2010年8月26日下午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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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

存證信函在債權關係中,屬於民法上的摧告意思表示。
可以參考
民法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因此摧告後或是摧告的期限過後,債務人即付遲延給付的責任。

而送達的要件可以參考
54 年台上字第 952 號裁判
要  旨: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所謂支付租金之催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
效力之發生,應準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 (見四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九
○號判例) ,而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謂達到,係僅使相對人已
居可了解之地位即為已足,並非須使相對人取得占有,故通知已送達於相
對人之居住所或營業所者,即為達到,不必交付相對人本人或其代理人,
亦不問相對人之閱讀與否,該通知即可發生為意思表示之效力。

支付命令則是民事訴訟上的督促程序。
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而依照上述民法第229條個規定,支付命令也有民法上摧告的效果。

因此如已最低成本而言,支付命令可以達到比較好的效果。

2.
而傳真是否有效,則須視您可否舉證對方有收到此一意思表示。
因傳真通常舉證上較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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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