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3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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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事情是這樣的。

我家鄉下有塊空地,本來打算明年蓋間房子,由於家裡離空地有距離沒人管理,因此和xx保全簽約用了xx保全的保全系統。最近家人去空地巡視,發現被不肖份子傾倒大量廢棄物,但是保全公司卻未偵測到外人入侵。

我們要求保全公司給合理交代,保全公司只會鬼打牆說,他們合約只賠償財產被竊的損失。仔細檢視合約書,的確合約書上有說只賠償「竊盜」損失,其他條文都寫的很含糊隱晦,這部分恐怕無法求償沒錯,但是有項對我們有利的就是,保全系統操作一切正常,也沒有停電等意外,XX保全竟對外人開啟大門開貨車進來傾倒廢棄物毫無所知,還是我們回報保全公司,他們才知曉,實在匪夷所思。

我們要如何針對此項要求賠償?儘管不負竊盜以外財物損失,但是負責偵測有無外人入侵這項明顯失職,要如何求償?
2010年8月29日下午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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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
民法

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227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雖合約中僅賠償竊盜損失,但是基於保全和約,其保全人員應有義務
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出。
而保全有酬勞,在民法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所謂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可以參考
42 年台上字第 865 號裁判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因此您可依上述法規與判例,主張保全公司未完全履行契約上之義務,
請求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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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