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日 星期一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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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你好我要詢問父親剛過逝一個月生前有銀行債務(卡債)1.我在他過世後,有辦理他一輛18年的自用汽車過戶,請問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2.如果不可以,那需要去辦理限定繼承嗎? 3.家中其他人是否可以辦理拋棄繼承?4.拋棄繼承第一順位是否有包含孫子.外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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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我在他過世後,有辦理他一輛18年的自用汽車過戶,請問我還可以拋棄繼承嗎?
可以。因汽車過戶並非物權變動的方式,因此於法律上並不發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您仍可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2.如果不可以,那需要去辦理限定繼承嗎? 不需要。依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依您所述,您父親是在民國98年6月10日後過世,適用民法修正後之新法規定,而目前關於繼承係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已不再區分概括繼承與限定繼承,因此您僅須以您父親之所遺之遺產償還其債務,不需另外辦理限定繼承。
3.家中其他人是否可以辦理拋棄繼承?可以。依民法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拋棄繼承之效力僅及於拋棄繼承之個人,因此其他繼承人可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4.拋棄繼承第一順位是否有包含孫子.外孫女?否。依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您父親有兒子或女兒,且於您父親過世時尚生存而未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則孫子就非此處之繼承人。惟若您父親的兒女均非繼承人時,則繼承人就會變成您父親的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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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胖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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