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4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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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請教您有關租屋糾紛的問題~
懇請您幫忙一下,給我一點方向,該怎麼做比較恰當.

事實一:
簽約是跟仲介簽,屋主未出面,仲介說:「因為房東人不在這裡所以委託他處理房間的所有問題,我們先簽,之後會寄給屋主簽」,也未出具屋主的授權書(委託書),
問題一:
收到契約書後發現只有代理人的簽名,沒有屋主的資料也沒有提示授權書,那這份契約有效嗎?如果無效,新屋主有權利要求我履行就契約的權利嗎?

事實二:
嗣後我有向仲介要求提示授權書正本,和屋主資料。
仲介還是不提供,聲稱:「房子要買賣已經找到新的屋主,所以不給現有屋主的資料」並且說:「她又沒有向我們收服務費,所以不用出具授權書,也不用給屋主資料,而且他們只是一家小小的仲介公司」,也有說:「最近新的屋主會主動連絡我們再簽新的合約」
問題二:
請問是否我與新屋主簽約後舊的契約就無效了?所有契約內容應該一切重談?

問題三:
仲介費這種問題,是她自己沒有提的,現在才再說仲介費的問題,這筆錢她有權利要嗎?

問題四:
仲介費有沒有給跟出具授權書應該是兩回事吧?

事實五:
我已經住進去三個星期,從第一天入住,就發現這房間的問題(例如:每天不定時會發臭、壁癌、燈管開始會閃了、廁所門把壞了、陽台東壞了、電視故障)又加上仲介的態度讓我很不想再住下去了,可以簽約時已經付給仲介兩個越押金以及兩個月租金,
問題五:
請問如果問題一的契約無效,是否仲介應該扣除所住的天數以及使用的水電費後,剩下的要退給我?仲介有無扣押全部租金與押金的權利?如果最後新的房東要求按照舊的契約(一年)的話,一毛錢也拿不回來的話,我能不能跟新屋主說:「既然我已繳給房仲業者兩個越押金與兩個月租金,不願意退還的話,我住滿四個月就搬走?」這樣子做就法律上說的通嗎?

問題真的很多~因為仲介自從我要求提出授權書與屋主資料後,就一直兇我。

真的很希望可以趕快解決~
懇請您多多指教~
先跟您說聲"謝謝囉!"
2010年9月16日上午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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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如果契約未有屋主的簽名,因租賃契約並非一定要屋主始有出租權利,
因此此租賃契約仍為有效,但有履約責任者為仲介(代理人)。

參考 48 年台上字第 1258 號裁判
要旨:
租賃,乃特定當事人間所締之契約,出租人既不以所有人為限,則在租賃
關係存續中,關於租賃上權利之行使,例如欠租之催告,終止之表示等項
,概應由締結契約之名義人行之。始能生效。


2.民法上有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原先已經有了租賃契約,不因為買
賣而消滅。重新簽約如未影響承租人的權益,並不違反民法的規定

參考: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3.因房仲屬於委任性質,且房仲依照一般觀念,是有收取報酬的習慣,
縱其為提及,其仍得收取報酬。

參考民法第 547 條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
請求報酬。

4.仲介費屬於委任的報酬。而受任人請求報酬的要件為,應於委任關係終止時,
並且明確報告處理事務的顛末。
因此在仲介讓您完成租賃行為或是委任終止後,即可請求報酬,而授權書如為完成租賃行

5.押租金屬於違約金性質,並無法主張當房租抵用。而如契約為一年,則未滿一年解除契約
對方可以不返還押租金。但如果契約之解除,可以舉證對方亦有過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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