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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
想請教
1.我有一筆甲土地與AB各持分三分之一,現有C要買我持分的三分之一,C說想規避AB的優先購買權,因為贈與不用通知共有人,所以請我先贈與小坪數給C,先讓C成為共有人,然後剩下的部分再以買賣過戶給C,請問這樣贈與會不會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問題呢?
2.我有另外一筆乙土地與BD各持分三分之一,我想向B購買他在甲乙土地的三分之一持分,是否能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土地過戶給何人可由我指定或選擇,然後將B乙土地的三分之一過戶給我自己,B甲土地的那三分之一直接過戶給C呢?
謝謝您的回答
2010年9月15日下午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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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1.
因為您的土地為共有關係,因此就算您要贈予土地,也必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否則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
參考民法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55 年台上字第 3267 號判決
要 旨:
共有人將共有物特定之一部讓與他人,固為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
有人全體之同意,對於其他共有人不生效力。然受讓人得對於締約之共有
人,依據債權法則而請求使其就該一部取得單獨所有權,對於不履行之締
約人除要求追償定金或損害賠償外,亦得請求使其取得按該一部計算之應
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之關係。
2.此為單純的買賣關係,只要雙方合意,您欲購買之土地,所登記之名字
並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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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