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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您好,想請問在外租屋如果室友A私自把租屋契約收走,請問這是否已經觸犯侵占罪?
該租屋契約一式三份,有三位房客(包含我跟室友A)跟房東的簽名,是一般商店可以買的到的租屋契約,但其中一位室友在為通知任何人的情況下私自把契約收走,原來契約是跟水電帳單一起放客廳可以給大家取閱的,想請問這樣是否觸法?
另外因為已經跟室友A有一些衝突,她在網路上有多次(其中一次我有存證)的抨擊我,(ex:說我是騙子,偷用被發現惱羞成怒),另一位室友也有看到了,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很容易查的到是A的室友,也就是我,想請問這樣算是公然污辱或毀謗罪了嗎? 謝謝!
2010年9月7日上午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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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刑法侵占罪的要件為易持有為占有,而室友A原先並不是持有他人之物,如其有簽名,
其契約之所有權屬於您三人共有。
參考刑法侵佔罪之規定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公然侮辱與妨害名譽部份
參考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
妨害名譽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
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而如您的舉證可以證明室友A侮辱的對象是你,的確有構成公然侮辱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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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