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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陳依信提到...
某甲騎機車闖紅燈撞到另一輛綠燈通行的機車. 某甲本人傷重, 送醫不治死亡. 對方僅略有擦傷.
某甲的駕照早已被警方吊扣. 而且被測出酒醉駕車(酒測值 0.4, 未達構成公共危險罪的 0.55)
請問, 某甲的家人是否仍可獲強制險的理賠?
我自己有看了一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在第28條規定了除外不賠的條件:
"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
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我自己直覺認為, 某甲雖然有三項交通違規: 酒駕, 超速, 駕照遭扣仍駕駛, 但這三項交通違規應該僅能被罰款. 似乎尚不能算是"犯罪"吧?
但我不敢肯定, 懇請賜教.
2010年9月6日下午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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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因刑法公共危險罪並無規定酒測值多少,一定構成公共危險罪。
一般所謂酒測值0.55構成公共危險罪,是指在無肇事的情況下,
有造成公共危險之可能。
而如酒駕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有直接的因果關係,自有公共
危險罪的構成可能。
參考刑法
第 185-3 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其公共危險罪之構成,以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為要件,而車禍肇事如
與酒駕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有構成公共危險罪。
而強制汽車責任險第28條規定之犯罪行為,並不以判決有罪為
必要,其保險公司的確可以主張拒絕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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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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