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我是一個在補習班上課的老師
之前有和補習班訂定契約
契約部分內容如下:
1.補習班(甲方)若提供乙方(我)教授任何一堂高中一年級課程,其每堂(3HR)教學薪資為3600元整(含車馬費)
2.補習班(甲方)若提供乙方(我)教授任何一堂高中二年級課程,其每堂(3HR)教學薪資為4500元整(含車馬費)
但是現在有一個狀況,就是高一秀課只有兩小時,他給我1500,這樣不知道是否合理,是否應該要給付2400(按照比例的話)我可以請他給付完整薪資嗎?
另外,她高二無預警的變成3600,我可以要求她給付完整薪資嗎?
此外,這樣的情況,我可以申請契約無效嗎?
這一份並沒有提到甲方如果違約,要負怎樣的責任
此外,我有簽領我有新資,我拿的回來我沒拿到的部分嗎?
2010年9月7日下午10:55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您雙方契約為,補習班給付薪資,而您給付教學勞務。
您可以主張,因授課時數不足約定的三個小時,並非您的因素造成。
而因此您對於授課不足的一小時並無履行的責任。
而對方依約應屢行給付3600的薪資。
您可以依照民法契約履行義務的規定,請求對方給付完整薪資。
參考法條: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第 225 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解除契約部份
參考第 549 條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而因契約解除原因,為對方擅自更改薪資,因此對方應不得像您請求賠償。
因此您可依此請求解除契約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