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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pingu 提到...
請教一個關於打工的問題:
我的朋友A,接下了一個翻譯社的案子,
工作內容是[英語造句],要造出數百句句子,
供案主使用。且不可抄襲!
原先A做得好好的,但上個月A因為個人問題無法如期完成造句,因此委託朋友B代為造句。
交接過成也強調不可抄襲!
兩三周後,A接到案主電話,表示所提交資料有一半以上為抄襲的句子。
A去電問B,B坦承從電子辭典上抄襲句子。
後來案主表示抄襲的句子太多,要中止合約。
A自己損失慘重,但B卻還要向A討錢!
請問這個問題A應該怎麼解決呢?
補充說明,A是馬來西亞僑生、B是印尼僑生
感謝~
2010年9月3日上午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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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因本案涉及外國人,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條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
最切之法律。
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
因此可以適用台灣之民法
依照民法第 537 條
受任人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但經委任人之同意或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之
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第 538 條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第 544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
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對於翻譯社的責任而言
如果翻譯社部份有同意B代A處理事務,則A僅就選擇B以及對B的指示負責。
如果翻譯社對於B代A的工作並不知情,則A對於B違反契約義務的行為要負與
自己違約的相同責任。
而因B的原因,對於A與翻譯社皆造成損害,雙方皆可對於B求償。
而B欲要求A給付報酬部份,參考民法
第 548 條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
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依法B仍得向A求取報酬,惟報酬的部份僅及於其有完成事務的部份,即抄襲部份
不得請求給付。
而另外A可以向B請求因為B抄襲造成A被終止合約所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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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