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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提到...
我想請問一個關於分手的糾紛:
最近與男朋友提分手,他要求我贈予給我東西還回,一開始我氣頭之下簡訊跟他說下個月五號給他,但是在後來如果我反悔,那之前我所發的簡訊這樣算是契約嘛?我一定要履行嘛?如果最後一定得打民事訴訟,請問這樣訴訟的費用是怎麼算呢?
2010年9月1日下午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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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參考民法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為您已經同意歸還,而且有簡訊,屬於明示的意思表示。
契約在對方要約(提出歸還要求)而您同意後,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
即已成立。
如果您不履行,對方可以依照民法契約不履行的規定,對您提出告訴。
而訴訟費用,可以參考
民事訴訟法
第 77-13 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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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