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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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我想請問我目前二十一歲和一個十七歲的女生交往,他的父母想要告我誘拐未成年少女,他只有手機上面曖昧簡訊,然後我們從交往到現在並沒有在外面過夜,我也沒有脅迫她做出任何他不想要做的事,我是否犯了任何法律。
今天他媽媽在跟我說他可以告我的同時,同時說我他認識我們公司某副理,可以調出我的人事資料並可以讓我很難看,同時一直講說我這樣的行為(和他女兒交往)是很不道德的,並說很想找人來打我,這些是不是已經構成脅迫或威脅的行為,如果某副理真的洩漏我的資料是否也構成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謝謝。
2010年8月22日下午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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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對方已滿17歲,應不構成刑法227條之妨害性自主罪

而另外參考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20 年上字第 1309 號裁判
要  旨:
略誘罪之成立,須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之手段而拐取之者為要件,
若被誘者有自主之意思,或並得其承諾,即屬和誘範圍,不能以略誘論。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22 年非字第 76 號裁判
要  旨: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之略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監護人等
之範圍,移於自已實力支配之下,即為既遂,

如欲提起上述之略誘罪之告訴,則對方須舉證您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監護人
等之範圍,以及您有將被誘人移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如果這個女生逃家一直
住在你家,就有很大的可能會構成和誘罪。而單純交往是否有構成,則須視
你的事實行為以及對方舉證。原則上如果沒有過夜,也沒有發生性行為,難以認定
有把對方女兒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並使對方女兒脫離她。

恐嚇的部份
可以參考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如對方以加害身體(想找人打你),名譽(利用關係使你失去工作),
導致您有心理恐懼,有構成恐嚇罪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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