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 星期一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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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您們好,我有問題想要請教大家
我父親在今年八月發現我母親有外遇,但是他們在去年12月就分居了,我母親找律師請人擬分居協議書,我看過了不過裡面有一條不合理,大意是如果其中一方在分居期間交男女朋友,對方也不得提告。當時我母親是懷疑我父親有外遇,所以她逼我父親簽。婐私自猜測我母親早就有外遇,但是怕被告,才逼我父親簽協議書。後來我父親發現我母親有外遇,願意原諒她只要他跟那個男的分手,那個男的就恐嚇我母親不準分手,我父親就對那個男的提出恐嚇、妨礙家庭、通姦的告訴。但事我母親好像也會因此受罰,請問該怎樣做才不會傷害到我母親,又可以讓男的付出代價。
2010年8月22日下午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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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第 321 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如果是提起自訴,依321條不得對配偶提起,您的問題應該發生在
檢察官起訴。

因為通姦罪處罰通姦與相姦人,檢察官針對一犯罪事實起訴,其兩人
為共犯,自必須同時起訴。

而如欲撤回其中一人之告訴,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 269 條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請檢察官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

如欲避免通姦人也受到刑罰,
可以僅提恐嚇罪告訴。撤回通姦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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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