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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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我想請問一個關於分手的糾紛:

最近與男朋友提分手,分手協議時男方堅持要將之前出國他分攤的旅費、還有贈予給我的衣服禮物等等價值品,通通都要換算成金錢賠償給他,但問題是之錢這些東西與付出,都是他自願的,那請問女方還有義務要賠償給他嘛?

另外他更附註另一條,如果我不賠償那他將要控告我妨害電腦使用,因為我曾經去他家(我有他給我的家裡鑰匙)登入他的msn與無名等帳號,他說我未經過他同意就自行登入.....但是我沒有做任何修改與刪除與資料取得等動作,那請問他所說的妨害電腦使用會成立嘛?謝謝解答!
2010年8月23日下午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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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第 416 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
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如欲撤銷贈與或是要求返還,應具有上述之條件,如僅單純感情不睦分手,
除非此贈與之成立,有負擔之約定。否則應無法要求返還。

關於負擔之贈與
可以參考
第 412 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32 年上字第 2575 號裁判
要  旨:
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
付之債務者而言。必其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與人,於贈與人已
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始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撤銷贈與。

而妨害電腦使用罪的部份
參考刑法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此部份如在交往時發生,且對方有給予鑰匙,其事實上要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在舉證上比較困難。

而對方以控告妨害電腦使用罪,要求您返還贈與物,另有可能構成刑法上之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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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