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9日 星期一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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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事實經過:

1.我媽是公司(聯結車)負責人,

實際運作的人是我爸

最近屢次要跟我媽要身分證

我媽不想給他 因為怕他拿去亂搞

他就不斷的一直鬧 對我媽講三字經五字經的

甚至於動手用力拍我媽多下,我媽忍無可忍會反擊

一直不斷說我媽跟別人上床(子虛烏有的事情)

今天還叫我媽有本事就從家裡搬出去

現在他整日遊手好閒不工作,整天身上都酒氣味

我媽叫他把公司下的所有聯結車賣掉,他就又是髒話

我媽一個月2萬多薪水養我們三個小孩子

他曾經入獄服刑過兩次,有可能9月又要入獄

上次入獄的時候,我媽因為要還債務和貸款

把一間房子和兩台聯結車賣掉

他就不斷把這件事情拿出來argue

常常不是他告別人就是別人告他

家裡因為他這樣子亂搞,三天兩頭就是掛號(法院、監理所的信件)

我爸也都不管我們小孩子和我媽的死活

我媽想要和他離婚叫他把公司結束掉,他死都不肯

所以我媽會有想輕生的念頭或者是和我爸同歸於盡的想法

2.然後我爸在我們三個孩子未成年、不知情之下

把我們三個孩子變成公司股東

我媽也不知情,是後來他入獄整理公司資料才發現這件事情



問題:

想請問這樣狀況有辦法離婚嗎?未成年擔任股東是合法的嗎?
2010年8月5日下午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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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及37 年上字第 6882 號判例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惟請求離婚之原告對
於此項虐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無庸舉證外,應負舉證之責任。

您母親可以舉證遭到虐待,向法院請求離婚。
或是如您父親的徒刑超過六個月,則可依上開法條向法院請求離婚。

而虐待的標準,可以參考
34 年上字第 3968 號判例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係指予以身體上或精
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觀的已達於此程度
,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觀之見解,任意請求與他方離婚。

而未成年人擔任股東的部份,因公司法以及民法,對於有限公司股東之行為能力並未設限,而民法
僅規定為成年人之獨立營業需法定代理人同意,而因您的股東身份為您父親所列,可認為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此您擔任股東並無違反行為能力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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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