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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我在露天下標請一位代買代購商品
等了2個禮拜還是沒收到貨
請代買查詢後
他說包裹被快遞弄不見了
快遞那邊也沒留有單據所以找不到商品下落
只能代我向快遞求償
但我認為快遞負責的對象為代買
而代買則須對我負責
所以請代買退回我的款項
他跟快遞如何溝通與我無關
這時代買堅持他只是代買不是賣家
所以無須負擔此風險
就算我去警局告他或去消保會申訴他於法站得住腳
還說如果我去報案他會反告我誣告
問過165反詐騙專線得到的答案是這是消費糾紛比較難構成詐欺 但可以構成侵占
請問若告他侵占可以成立嗎?
很怕到時變成誣告
謝謝
2010年8月5日上午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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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
第 638 條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
價值計算之。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因此,對於快遞將貨物搞丟,託運人即代買者有求償權。
另外依
民法第 528 條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代買行為符合委任之要件,有約定(下標),代(一方委託他方)買(處理事務)。
而依照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
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因代買人受有報酬,其應負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即與相同領域內之處理相同
事務之人要有一樣的注意義務。
而因為代買行為為委任契約
依照民法第 266 條關於契約之規定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因為快遞把東西搞丟,並非您或是代買者之過失,您應可要求代買者返還您所
付的價金。
而侵佔的部份
因刑法第 335 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佔之構成,必須要有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之事實,因此您必須可以證明您的物品
在代買者的持有中,且其有侵佔的狀況,例如不肯出貨。
因此如果對方有請快遞運送之證明,應無侵佔罪之適用。
應依民法向對方請求退回價金。而對方可以依照民法運送之規定,向快遞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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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