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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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事情是這樣的

我老公之前是跟朋友共三人合股開修車廠目前已經結束一年了

登記人是我老公的朋友

在三.四年前(約95年底.96年初)有一個客戶請拖車拖來了一部車需要報價後維修.

但是我們跟他報價之後(沒有給維修單)

他卻一直沒出現電話也一直聯絡不上人.沒有維修這台車

這中間他都沒出現.車子就一直放在我們的修車廠裡.

直到97年初的時候有一個股東退股辦理交接時.那位先生他出現了.

談一談如果這幾天不維修的話.就請他把車拖走.


等了等又不出現了.聯絡也聯絡不到人只好寄存證信函給他.

但是他也都沒出現.也聯絡不上.去到他家也都人去樓空

我們就依存證信函上的日期將他的車子移到戶外去

就一直這樣相安無事過了兩年(去年這個時候我們結束營業)

就這這個月月初

這位先生會同警察到我先生工作的場所

來找我們要車.當然.警察是兩方面都不站.也說兩方面如果提告就要拿出證據出來

老公回家後跟我轉述對方要我們賠他車子

講到後面要老公賠償他四萬

我想到我們有寄存證信函.但是.存證信函在郵局留的名字是前公司名.

需要登記人去請領才可以.登記人出國了.月底才回來.等於說我們手頭上沒有任何證據.

可以提出我們當初有做這樣的動作

請問一下

對方要對我們索賠他車子

但是我們也可以跟他要所謂的停車費及保管費之類的嗎?

他當初是因為車禍請保險及拖車進場的

所以他這方面一定會有記錄

或者可以依照什麼有利的法規之類的跟他談呢??

這幾天真的為這件事情很困擾

我老公他也是在對他去找他的幾天才跟我講這件事

前天拒絕他們的和解後

今天收到警局的電話說明天要去那裡做筆錄

今天收到警局的電話說明天要去那裡做筆錄

不小心喵到對方的筆錄他是以侵佔的罪告我們

如果真的上了簡易庭之類的

有需要找律師嗎??


謝謝....
2010年8月9日下午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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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侵占罪之成立,必須要有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意圖,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

如果可以舉證有通知對方取車,自無侵占罪之成立

另可參考 68 年台上字第 3146 號裁判
要  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
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
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

而民事上

可以參考民法第 546 條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如可以舉證因保管車子,有支出必要費用,則可以請求對方車主償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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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