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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我被人告妨害名譽,
案子拖很久了,
終於獲得不起訴處分書.
但上禮拜接到發回續查,
昨天又接到傳票,非常錯愕!
不久後就要開庭了,
我很急迫的想找律師幫忙!
自己再深入查找資料,
發現有這項:
(參刑訴237)
告訴期間不是自誹謗時開始算,而是自告訴人「知悉犯人」開始算.
提告人認識我,以及他提的案子發生時間距今已經超過6個月以上了.
可以介紹律師給我嗎? 我急需有人陪同出庭,謝謝!
2010年8月11日上午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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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28 年上字第 919 號裁判
要 旨: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應自知悉犯人之時
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如初意
疑其有此犯行,而未得確實證據,及發見確實證據,始行告訴,則不得以
告訴人前此之遲疑,未經申告,遂謂告訴為逾越法定期間。
因此所謂知悉與本來就認識並無關連
而如果他確認你的行為離他提起告訴,中間時間超過六個月,您可以據此主張。
但時間的計算是到提起告訴的時間,而非您收到傳票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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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