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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QOO 提到...
您好
朋友應徵彩劵行工作,被指示負責地下簽賭,
為了2萬左右薪水只好暫時做下去,後來忘了客人的簽賭,而客人簽中10幾萬,老闆要求簽本票償還,朋友簽了3張合計10多萬本票,並
先付6萬有索取收據。
請問老闆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主張工作疏失而只賠償部分嗎?
可以主張因受老闆指示非法簽賭而產生疏失,
本票無效力嗎?
在法律上會不會被反咬朋友才是簽賭負責人?
2010年8月17日上午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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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民法第 71 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不在此限。
此即為所謂賭債非債之規定。
因你朋友已經簽發本票,如對方請求支付或是
強制執行,如你朋友未提出異議,自然要給付。
而你朋友可以依照上述法條,提出異議並舉證其僱傭契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無效。
而其本票之簽發為基於僱傭契約之損害賠償給付。
而是否會被反咬為簽賭負責人,則是對方所需要舉證的部份,你朋友應保留對己有利
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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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