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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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Michael 提到...
事件發生經過為如此
本人現居之房屋乃為爺爺32年前自建而成,名下登記為本人之爸爸以及小叔,而房子的排水系統及化糞池也是剛出在起造時就已經建造完成,然而於今年,小叔臨時說因為本人所居住之房子排出的汙水會經過他家水溝,因此將排水系統給私自擋起,不讓我家汙水排出,甚至揚言要將化糞池也一並封住不給我們使用,想請教一下,因為當初在起造時,對方也知道房子排水化糞池的排放方式以及路線,他擅自將排水及化糞池私自封起,我們能夠採取怎樣的方式來去申訴或是提告嗎 謝謝
2010年8月17日上午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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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民法第 779 條
土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乾涸,或排泄家用或其他用水,以至河渠或溝道
,得使其水通過鄰地。但應擇於鄰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前項情形,有通過權之人對於鄰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前二項情形,法令另有規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規定或習慣。
第一項但書之情形,鄰地所有人有異議時,有通過權之人或異議人得請求
法院以判決定之

以及88年朴簡 第 12 號裁判
裁判要旨:
按高地所有人,因排泄家用、農工業用水,以至河渠或或溝道,得使其水
通過低地,但應則擇於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民法第七百七十
九條定有明文。原告所有如附圖所示之系爭段七零二之四號土地,為排出
家用廢水至公共排水道,確有需要使用系爭段七零二之六號土地,在不影
響該道路供人通行之情形下修築排水溝,並鋪設柏油。

83年簡上 第 2 號裁判
裁判要旨:
按民法第七百七十九條土地所有人之過水權,須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
乾涸或排泄家用,以至河渠或溝道,得使其水通過低地,若主張過水權之
人,非高地所有人,即無該條之適用;又過水權之主張,須高地所有人向
低地所有人行使,與兩地間水溝之高低無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因此依照上開法條與判決,如您房屋之土地地勢較高,而必須通過您叔的
土地(依照您所述事實,假設您叔叔與父親共有土地),則您可以主張排水
權,但是必須以損害最少之處所與方法為之。

如您家房屋財產並未分割

依照民法第 799 條
(建築物之區分所有)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土地所有權的部份,應由您父親與叔叔約定之。
因此,你們可以主張擁有排水權,但因土地可能並未分割,並不完全適用
排水權之規定。
而依照立法意旨,除非原先之排水路線為最佳路線,否則應另尋排水路線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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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