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0日 星期五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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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李 提到...
我們家是二十多年的公寓,沒有管理委員會。
最近我們家還有幾個住戶家中想要進行粉刷,
順便想說就把樓梯間找人發包一起粉刷,經由我媽跟其他住戶溝通後,
大家都願意負擔,但是其中有一戶剛搬來沒多久(應該未滿兩年),
表明不願意共同負擔相關費用。
我們家這棟公寓共5樓,10戶,
不願意負擔樓梯間粉刷費用的住戶是5樓其中一側的住戶。


想請問這種情形該如何解決?
在沒有管理委員會的情況下可以主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中的相關規定嗎?
還是若要處理這種問題就必須住戶間先成立管理委員會?
或是簽署一分多數人共同聲明呢?
2010年8月16日下午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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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管理負責人: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或
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
務者。

第 10 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
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依照上述法規,你們可以推選一人為管理負責人,即可依照第十條之規定
執行修繕維護之工作。

而依照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
擔。

如為重大修繕,仍須區分管理人會議決議。

因此建議可以推舉管理負責人,但是費用之部份,仍召開區分管理人會議
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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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