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4日 星期二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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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提到...
您好,想請問一些關於租屋的糾紛
我們家在新竹地區有一間房子出租,期間有通報說水管線路損壞、但是當時房客不願我們去進行修繕動作,之後就不了了之。
合約期間因為原屋主過世,把房子轉到其妻子名下,但是沒有重新跟房客打契約。前陣子合約到期,房客就說跟他打契約的是原屋主不願搬離,但是有繼續支付房租,同時寄了幾次存證信函表示房屋管線損壞嚴重,要求進行修繕或是要求把房子賣給他(但是未出到滿意的價錢)。
原本我們沒有意願繼續將房子出租給他,只是他一直不願搬離,我們有義務修房子繼續給他住嗎?有辦法請他搬離嗎?
不好意思,麻煩解答了!
2010年8月23日下午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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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請參考民法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第 429 條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第 451 條  
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因此,依照425條,其租約對於心屋主仍然繼續存在。
修繕部份,可以依照429條,要求保存租賃物,而進行修繕。
而契約解除的部份,因租約已經到期,應即通知承租人,
如未通知不續約,依造451條則會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續約。
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

建議可以向地方行政中心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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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