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4日 星期六

[卜富澤諮詢回覆] 刑事法律問題

本站僅供諮詢,不負任何法律上之責任
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前幾日被告詐欺罪,我已經前往派出所做筆錄,對方堅持要告我,也不願和解,警察有叫我去市公所申請和解,我會前往去申請,我有疑慮的是,我目前是個大學生,警察說我比較理虧,因為我跟對方是交換物品,然而我的物品日期都不清楚或日期遭到竄改,但我真的不知道該物品是過期或日期遭竄改。請問...我這樣子上法院會不會影響到我未來的求職?比如公家人員之類的!?對方先提告,而我自己沒有注意好而造成疏忽讓對方覺得我存心欺騙,但我完全沒有這意思,現在對方就是堅決要告我,我很擔心也很害怕會坐牢之類,也擔心賠償金額是我所負擔不起的...

可否麻煩你幫我解答~!?謝謝><2010年8月8日下午4:48
--
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是否有刑責為法官的裁量範圍

而賠償部分,民事上主要為請求所受損害

有前科是否得任用為公務員的問題,可以參考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
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
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
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
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

因此,您被告詐欺,除非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否則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
並無不被任用的原因。

--
卜插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