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 星期四

[卜富澤諮詢回覆] 民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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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米可小景 提到...
我個人有件在公司發生的事情,想要詢問一下是否能對此人的行為達到控告或賠償的條件 , 起因是接到公司人事課的通知 ,說有人舉報我上班刷卡時 , 因為遲到所以故意不刷卡 , 想利用刷卡更正單的方式 ,來申請讓自己有準時上班 , 後來調閱公司監視器 , 才發現我只是因為當日雨天的關係 , 加上刷卡機設置戶外 , 才會造成刷卡失敗 , 才還我個人清白 , 但是我個人感覺很受傷 , 向他這樣很明顯的要陷害我 , 並扭曲事實 , 還好公司有錄影 , 不然相信管理單位一定會將我解職 , 所以想請問使用什麼的方式 , 比較適切的能讓那個人得到的應有處罰,而還我公道呢???感謝各位!!!
2010年8月2日下午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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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如您的名譽或是工作權利,因他人的不實舉發而受到影響。
可以依照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對對方提出損害賠償
但是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通常要您受有損害始有提出損害賠償之可能。
縱使該員工對於您有侵害權利之事實,如最終未對您造成損害,
自然無法對於該員工請求賠償損害。
而欲主張自己受有損害,必須有相當之證明。

參考法條: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 90 年台上字第 646 號
要  旨: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
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
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
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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