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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實
匿名 提到...
您好:
家母與其同居人相處已十年左右,近幾年因為財務問題,諸如水電瓦斯食料等等大大小小的費用皆由家母支出,我母親不堪其負擔,在心力交瘁下向其同居人提出分手協議。
但其同居人不但充耳不聞,更揚言以結束生命的方式威脅家母。家母提到,去年有請警察來調解,警察離開後,其同居人更嗆聲說即便過兩年後,他依然會住在這裡。
而今家母的同居人依舊是不負任何家事責任,大小事務包含支出都由家母一個人扛起。
請問在這樣的狀況下,有辦法申請保護令使家母的同居人遠離家母嗎?若是無法,是否可以使用如「入侵民宅」這樣的方式請他離開呢?
抱歉了問題很雜沓,我很擔心家母的身家安全。
謝謝您!
2010年7月31日下午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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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您好:
依據您所提供的事實,
可以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
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
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第 12 條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
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
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您母親可以報警,並委請警察機關代為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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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插電